丈夫欠款未还去世,妻儿拒绝继承遗产被告上法庭
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债务清偿的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案件的起因是一名名为刘军(化名)男子生前因经营需要,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向债权人李华(化名)借款,总额达到375万元,并出具了13张借条。除一笔30万元的借款未约定利息外,其余借款均设定了每月2%的利率。到2022年10月时,刘军已经偿还了294.8万元。2023年12月,他不幸去世,遗留下未清偿的债务,引发了一场法律争议。
因债务未清,债权人李华将刘军的法定继承人——妻子张芳(化名)、女儿刘小花(化名)和儿子刘小军(化名)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剩余借款及利息的清偿责任。在一审过程中,三名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刘军的遗产,主张自己不需要负责偿还相关债务。但一审法院认为,作为法定继承人,张芳等人有责任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刘军生前的债务。尽管他们已放弃继承权,但继承人仍需履行对遗产的管理和清算义务,若放弃继承不承担清算责任,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尚未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张芳等人应在管理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要求三名继承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李华偿还269万余元的本金及利息。这一判决生效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不料,争议持续扩大。经过再审,阜南法院重新核定了本息,判决三名继承人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14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对此,刘军的儿子对此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李华的所有诉讼请求。然而,法院裁定三名继承人依然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剩余的145万余元本金及利息。判决指出,虽然继承人已声明放弃继承权,但未能有效证实已将遗产管理权交给相关法定主体,因此仍有法定责任在。最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前判决,驳回了上诉,确认三名继承人需履行偿债义务。